《申请书》填写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须按照《申请书》格式文本中的提示,全面准确填写规定内容,翔实反映申请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2.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
3.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要填写单位简称。
4.单位其他名称,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军工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填写许可专业(产品)的科研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6.经济性质,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7.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8.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专业(产品)进行填写。
9.军品产值,指当年生产的属于武器装备或用于军事目的,交付给军事部门或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外军贸的工业产品总值。(初次申请单位可不填写)
10.人员构成一栏中,在岗职工总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1.获得科技成果数量,应填写截止到申请日期时,本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技奖励的数量。
12.其余各栏目填写说明标注在各栏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