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 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二) 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 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 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 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 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 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 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