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保密法》第三十四条、《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具备的基本保密能力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产品的最高涉密等级,依法申请,按照一定程序经保密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并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目录》
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目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