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b.《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第四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c.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